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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任意延长试用期,我可以索赔吗?
日期:2019-11-19 浏览
网友的困惑: 

  我今年7月中旬到一家公司去上班,应聘的是过程开发,上班的时候却是做的却是我从来没接触过的设计开发。3个月后,公司人事和部门领导觉得我能力有限,决定降薪转正。但总经理不同意我转正,要延长我的试用期,快6个月的时,公司通知我的水平达不到要求要我主动辞职,没收了我的电脑,断了我宿舍的网络。 

  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:
(1)三个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,但实际已经合格并签了转正协议;
(2)设计水平有限,考核不合格,但我应聘的时候是做过程开发而不是做设计开发的。 

  请问我这种情况可以要求企业赔偿我吗?怎么赔?另外,这个公司加班没有加班费,加班还要自己掏钱吃晚饭。 


  一、离职手续 

  我们先不讨论是否可以让你离职的问题,单说单位办理离职,就存在一些问题。据你所述,部门领导担当了通知的角色,通知你不符合他们的要求,同时没收了你的电脑,撤除了你的宿舍和网络。这样的离职手续不够正式。至少你要向单位索取一份书面的通知,以保护自己的权益。防止单位在未来说你是自己旷工导致的辞退。同时,单位应当有离职交接手续,包括部门内的工作交接、行政交接、财务确认,以及最后人事出具离职证明。 

  二、试用期延长 

  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。但是,该法又说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。所以绝对不可以延长试用期的观点,是不对的。用工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试用期。当然,延长后的试用期总共不能超过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的上限:三年的劳动合同最多可以设立六个月的试用期。 

    三、解除理由 

  如果认可你的试用期是六个月,那你试用期到期前,单位可以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。你说你当时应聘的时候只是做过程开发,并非应聘作设计开发。双方各有说辞,这要看单位是否可以证明他们的岗位是做设计开发的。如果可以证明,那你就比较被动,你需要证明你们当时确实协议确定过程开发的你也招,相反如果单位无法证明自己招聘的是设计开发,那他们没有理由以你不符合设计开发人员的要求解除你的劳动合同。 

  四、加班 

  虽然开发人员加班是普遍现象,但是从法律上严格说,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,应当作为加班处理。不过你要提供适当的证据证明你存在加班的事实,否则仲裁法院都很难支持你的观点。至于吃晚饭,这个是单位自己决定是否给予,如果你们单位有制度,做到晚几点提供晚饭,那就应当提供,如果没有制度,不给吃晚饭是不违反法律的。